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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政:8月5日起重大疾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昆明新政:8月5日起重大疾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作者: | 来源:昆明日报 | 时间:2008-8-1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报讯  记者徐晓俊报道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今日公示,两大细则将对现行多项规定进行重大改革,其中包括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灵活缴存比例等。同时首次提出,职工及家庭成员如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定额公积金用于治疗。两大细则将于8月5日开始实施。创能科技

  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的3倍,而根据新的《缴存细则》,最高基数已由原来的3倍提高至5倍,并明确缴存基数高于3倍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也将意味着,我市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额度将由现在的每月 5608元,提高至每月9347元。

  按以往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即将实施的《支取、转移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范围做出了的多项改革,规定职工家庭成员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成员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患者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细则还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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