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分会
第二条: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分会,是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云南地区室内设计界和室内设计师以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并获得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简称:云室协设计师分会)
第三条:云室协设计师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团结广大设计师和业界精英,努力实现云南本土设计师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整体提升;促进云南室内装饰和环境艺术的繁荣和发展;研究和探索云南特色的设计理论和实践道路,为培育和树立云南本土品牌设计师创造条件。以良好的职业操守规范行业秩序,用更高的专业水准向社会提供高素质的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云室协设计师分会充分尊重设计师个人的创造劳动,积极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团结、学习、交流和互助的团队机制;打造云南本土设计师强势群体,并在其影响下,创造和实现设计师自身提高和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章:分会的任务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各种方式的学术交流、专题学习、考察,以及邀请专家做专业报告;及时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和动态,促进设计师会员专业能力和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以分会名誉组织开展省际、国际间的专业交流与合作,拓展视野。
第七条:积极参与各媒体报刊、杂志、网络媒介的宣传和专业论坛,提高本土设计师群体的社会认同,加强了解和增进友谊。
第八条:组织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创作竞赛、展览和评奖活动,表彰先进设计师和优秀作品,向社会举荐优秀设计师人才。
第九条:做好设计师执业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执业和在职设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主办和协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推进本地区行业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间桥梁作用,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设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为城市和人居环境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开展和组织设计师与社会间的营销策划活动,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推进样板工程的建设;推广环保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设计师间的互助和建立支持保障体系,以整体的智慧和资源协助设计师会员个体的项目运作。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设计行业标准和规范建设,维护设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设计师分会组织由代表行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设计师个体,以及业界和相关领域中取得相当工作业绩的个人会员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设计师分会会员分为专家顾问委员和设计师会员,并通过全体设计师会员大会产生分会委员会管理机构人选;并报请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在正常运行机制形成后,每年度末举行一到两次全体会员大会,由分会委员会决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讨论并决定设计师分会发展建设方向和任务,决定和修改分会管理条列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选举提名新一届任期分会委员会人选。
第十九条:讨论和决定重大项目或事项的策略和应对方法。
第二十条:确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审批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机构和任务 (附后:机构设置示意)
第二十二条:分会管理机构为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若干次,视形势或特殊事项需要增加临时会议,由会长或经过半数以上副会长同意即可召集。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和会员大会决议和方针组织领导和落实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会议临时增补或变更人选直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职能工作组,并由主要分管会长落实实施。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会员均为室内设计师个人会员,同时设专家顾问委员;热忱欢迎符合分会会员条件的本地区及在本地区从事设计工作的外埠设计师加入。
第二十八条: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拥护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管理条列》,积极参与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支持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会员入会条件: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有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均可申请并由委员会按入会程序审批通过后成为会员。
(一).取得助理建筑师、助理室内设计师、助理工程师、助教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人才。
(二).获得全国专业设计竞赛奖项或省内竞赛奖。
(三).从事室内设计实践工作三年以上有相当学术或专业水平,以及代表性设计案例。
(四).热心支持设计师团队建设的业界人士、企业家,并经委员会推荐的专家。
第三十条:专家顾问会员的邀请:与室内设计行业链接的业界教授、副教授、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传媒策划等专家,以及建筑院所等业界主要负责人,将以会员大会的名誉邀请成为分会专家顾问委员、名誉职务和称号。
第三十一条:根据会员管理细则进行会员的会籍管理和约束。
第七章 会员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参与分会组织的各项宣传推广活动和以会员优惠的方式参与学术讲座、论坛、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优先取得本分会有关商业信息和专业资料。
第三十五条:获得分会会员或专家技术支持,邀请会员参与项目讨论,方案创意及公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享受会员群体的共同资源获得专业帮助和成长的条件,获得奖励基金的机会。
第三十七条:经专业培训和提高获得设计执业资格认证和专业职称评定。
第三十八条:享受特约建材家居企业购物和消费折扣。
第三十九条: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
第八章 会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遵守协会分会《组织管理条列》,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积极参与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接受分会委员会的管理和会员监督,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分会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接受会员间的工作和项目合作邀请, 协助会员完成项目攻坚工作。
第四十四条: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章 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在取得授权和有关法律认可的条件下,通过活动策划、企业赞助、捐赠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
第四十六条:通过合作协办各种讲座、论坛和培训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
第四十七条:通过分会代理项目获得部分管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设立学术、优秀作品和特殊贡献奖励基金。
第四十九条:会员缴纳的会费和资料费等。
第五十条:经费的管理:本着以提供会员学习交流等公益活动为宗旨的原则,经费由委员会统一管理,并以合法社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支配和使用,以公示制度向会员大会通报年度收支情况。另以《设计分会委员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组织管理条例》依据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制定,并经协会批准。仅限于对分会委员会和会员的管理,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分会。
第五十二条:根据需要由管理机构委员会围绕本条列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的修改和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分会